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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5-07-03 38 51kk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关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业主自治、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运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发挥公共数据平台作用,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协会、业主委员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协会组织业务培训,参与相关标准编制、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有向业主公开信息义务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公示栏或者物业服务用房等显著位置公布,或者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公开信息,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并同时向市物业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