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关于噪音扰民:
一般城市管理在城市建成区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强噪音污染、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建筑施工作业,未经批准在夜间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可责令改正,并处以少则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多则三万到五万的罚款!
1、在企业厂界内,因其生产而造成的噪音扰民,可向环保局投诉,投诉电话:12345。
2、交通噪声及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类产生噪声扰民活动、鸣炮、鸣笛以及娱乐场所产生的社会噪声等,可向公安和文化部门投诉,投诉电话:110。
3、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的及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以及建筑工地施工噪音可向城管委投诉,投诉电话:12319。
6月29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当前济南市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情况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武兆军介绍,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落实高温天气建筑工地施工措施:日气温达到30℃以上35℃以下时,12时至14时停工;35℃以上37℃以下时,11时至15时停工;37℃以上40℃以下时,11时至16时停工;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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