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模评选是为了进一步树立劳模典型,推进优秀工匠和工人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发掘和表彰优秀劳动模范,激发全省人民群众勤劳、创新的工匠精神,提高全省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技能型人才队伍的建设。
评选办法主要包括候选人资格条件、推荐和评审程序、考核标准、奖励措施等方面,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1.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劳模评选委员会,下发评选通知;
2.经民主评议、逐级公示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各地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下而上申报推荐对象;
3.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提交劳模评选委员会初审;
4.通过初审的劳模候选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
5.全市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6.市委、市政府进行命名表彰或向省委、省政府推荐参加全国、全省劳模评选活动。
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80元荣誉补贴;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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