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树立我校学生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榜样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评选范围:我校大二、大三学生。
名额:三好学生符合条件即予以评选。三好学生标兵评选人数占各系(院)三好学生数2%左右。
二、评选标准
(一)三好学生评选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扶危济困、助人为乐;语言文明,行为得体,衣着整洁、举止大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评选学年内未受过校、系(院)级通报批评或学校违纪处分;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言行一致,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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