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退费
通常在暖气开通前是可以要求停止供暖并拒绝缴纳暖气费的,但是一旦开始供暖,缴纳过费用后就无法退还了。
《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济政公字【2010】178号)适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的室温检测及室温不合格的采暖费退费。
按面积缴纳采暖费的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不低于18度),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一、退费标准:
1.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退费;
2.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3.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
4.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
5.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
6.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一)退费总额=不达标房间面积×单位面积日采暖费×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
(二)单位面积日采暖费:采暖费总额÷采暖面积÷150(天);
(三)退费比例:室内检测温度低于标准温度2℃以内(含2℃)的,退还日采暖费的20%;低于标准温度4℃以内(含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低于标准温度4℃以上,退还日采暖费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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