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明摆着的就是涉黑性质。
当今欠债不还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一种是故意不还,而是多方设法去诓骗佘欠,以此来满足自己的财欲。
我本人就遇到三个属于第二种类型的人。改革开放大方向没错,但也滋生了一批专靠走屁掠谎的骗子,明面上他同你只是合同关系上的欠款,他刻意不想还你钱,你又奈何不了他?为什么这样说呢?过去,法律还没现在严明,你去诉讼吗?法院当是接案,且预先要交2%的诉讼费,官司自然是会嬴的,并限期责令债务人还款。可是债务人不想还你钱,本是他本质上的恶意动机,所以,他等你申请执行的时候就开溜!法院又不会为你远走他乡去帮你追债,最后法院还是要你终结。

这是一个什么社会性质?正是因为法律将这种以欺骗诓钱的行为作为民法论处,以前还规定了债务有效期为2年。所以债务人钻法律的空子,尽量不还;因为他开溜了,法院都没啥办法。

由于这些事实的存在,世上为追债无果而杀人的案例也不少,黑龙江黄云锋因60万追讨8年无果,结果购买枪支先杀债务人两人,然后自杀。此案并不是个案...


济南的套路货,其实就是层层盘剥的涉黑案件,在法律上没有支持的余地。且又釆用摆花圈的行为咒人恶意侮辱他人;这就构成了侮辱罪或涉黑案件,司法当会判处刑罚!
不过,如果不是套路货,债务人不还欠款,债权人行为偏激,做出一些出格的行为也尽属情有可愿,因为错在债务人的老赖劣根性!如果是下则情由,债权人摆了花圈,本人不支持法院对他量刑!为什么不找一找某些法官的责任心呢?
倒底是债权人存在合法的权利?还应该是债务人存在钻营的合法性?大千世界都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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