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所需经费按照综合预算要求,原则上通过日常公用经费、非税收入或专项经费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在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 “培训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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