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这是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政府补贴、养老待遇和丧葬补助费均有所提高。
个人缴费档次从100元到5000元不等,政府给予的补贴从30元到100元不等。对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代交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也给予30元的政府补贴。
丧葬补助费由800元上调至1000元,和全省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标准进行了统一。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基础养老金待遇增长机制。建立起对高龄老人和缴费年限15年以上人群的基础养老金倾斜照顾。
济南市对于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人群,采取的是缴费年限被增加一年增加基础养老金2元的方式进行倾斜。山东省的方法是在基础养老金基础上提升1%。由于山东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只有118元,1%只有1.18元;济南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是295元,提升两元的标准,可能还没有达到1%的水平。
对于年龄超过65岁的老人,65~74岁基础养老金额外增加5元,75岁以上增加10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特点是缴费标准低,缴费方式灵活,多数人以国家补贴为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个人不会亏本。
如果有相应的经济能力,还是建议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保险。每年需要负担近万元,但是未来养老金待遇会高不少,而且也会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年调整。
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80至89周岁、9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
补贴政策依据
具有山东省户籍、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无子女或子女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按照《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县级民政部门将为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高龄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与低保金同步发放,分别标注,也可单独为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办理高龄津贴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按省级确定的发放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助20%、30%、40%,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中高青县、利津县、荣成市补助30%,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40%。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对沂蒙革命老区、西部经济隆起带再增加补助5个百分点,增加补助部分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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