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国奉献,遵章守纪,勤勉敬业,诚信友善;
(二)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业主公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
(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四)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明祭扫,文明婚丧嫁娶;
(五)爱护公共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爱惜泉水山林,维护泉城风貌;
(六)遵守公共礼仪和公共秩序,自觉排队,文明用餐,文明观演,文明旅游;
(七)文明出行,安全礼让,避让急救车辆,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八)关爱帮助残疾人,爱护残疾人专用设施;
(九)言行文明,礼貌待人,讲究卫生,衣着整洁,勤俭节约,低碳生活,热爱阅读,文明上网;
(十)其他有益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文明和谐相处的行为。 第九条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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